2010年5月28日星期五

證監: 建議售後冷靜期 為5個工作天


證監會 行政總裁 韋奕禮

證監: 建議售後冷靜期 為5個工作天
日期: 2010-05-28 HKT 16:36

證監會公布一系列加強投資產品銷售的監管制度。

新制度規定發行人需要就投資期逾1年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為所有投資者設立售後冷靜期或平倉權利,冷靜期為5個工作天。

而退回金額以本金作為上限,投資者可取回的款項為本金扣除手續費及受市況影響的損失。

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證監會設立的冷靜期,針對售後投資者撤銷投資的權利。

而金管局所設立的冷靜期則針對售前及延遲交易,並不相同。

韋奕禮又表示,證監會原建議將冷靜期訂為7天,但最後認為5天已經足夠,亦跟國際一般期限的7至14天接近。

證監會最快於下月初就修改及新訂產品守則刊憲,刊憲後經證監會批核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均須執行售後冷靜期。而刊憲前批出的產品,則可享有過渡期。

證監會於去年9月就《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的諮詢文件》諮詢市場,一共收到逾100份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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