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

政府: 有多項民事制裁 以防上市公司違反法定披露要求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局長 陳家強

政府: 有多項民事制裁 以防上市公司違反法定披露要求
日期: 2010-03-29 HKT 15:3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政府建議多項民事制裁措施,以防上市公司違反法定披露要求。

其中包括向有關的上巿公司及/或董事施加最高八百萬元的規管性罰款;取消相關董事或高級人員擔任上巿公司董事或參與上巿公司管理的資格,為期最多五年;

亦可以向該董事或高級人員發出『冷淡對待』令,即在五年內不得使用巿場設施。

陳家強又說,政府亦可以發出命令,建議該董事或高級人員所屬的任何團體對該人採取紀律行動;及由該上巿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繳付民事研訊費用及/或證監會的調查開支。

陳家強表示,鑑於在現行的框架下,管理《上巿規則》的聯交所並沒有調查權,只可引用《上巿規則》採取某些紀律行動,例如私下譴責或公開指責;

而建議的法定制度可讓證監會可就違反這些法定要求的可疑個案進行更有效的調查,並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施予多項民事制裁,這較現行的制度邁前重要一步。

政府會視乎公眾意見,計劃在2010/2011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有關披露資料要求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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